第一编 行车设备
第二章 线路、接触网及桥梁设备
第7条 线路封锁及开封的规定
线路、信号及接触网等设备发生故障或货位不符合标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及时报告部总调度室和主管部门,由部总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暂停止行车,经工电或货运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确定。不需封锁时,要立即通知总调度室恢复行车;需要封锁时,由主管部门(属设备原因由工电主管部门、属货位原因由货运主管部门)下达《线路封锁通知单》。经部生产主任批准后主送部总调度室,抄送安监、行车、货运、工电等有关部门,并通知有关车间和单位。线路封锁部门对封锁的线路须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联系、抢修处理,限期开封。线路开封由封锁部门开据线路开封通知单,并以部调下达命令为准。
其它情况需要封锁线路时,按部调度命令执行。
第8条 侵限建筑物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技规》第10条)
侵限建筑物能够移设的,要限期移设;不能移设时,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侵限建筑物相关技术数据,由工务设超限警告标志(样式由主管部门制定),并要定期检查、维护。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在《站(段、厂)细》中规定。
第11条 区段限速的规定
因工电设备原因需要对某一区段实施限速时,原则上干线线路区段限速不得小于20公里/小时,并须报设备和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区段限速需小于20公里/小时时,须经部运输、工电及安监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确定,并报部生产主任批准。工电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对限速区段进行整治,限期处理。
第12条 线路检查及桥涵鉴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条)
我部的主要线路、桥、涵(隧):
主要线路:热电站(工厂站)经南线~搭连~龙凤;公园~东岗~南台;热电站(工厂站)经北线~塔湾~广场信号所~北龙凤~南台~矿务局;矿务局~车库~油货~水泥~新生桥;新生桥~大朴~刘通;新生桥~机修;新生桥~南昌~古城子;刘通~三宝屯;刘通~青台子;矿务局~大集~水泥;大集~油货;东岗~平山~刘山;东岗~东总;西总站~古河站;古河~汪良;古河~古城子;古城子~机东;古城子~西五~西五东~96~东总;东总~油厂;油厂~富矿;油厂~页岩;油厂~180;180~181。
各集配站、接轨站及中间站的站线。
主要桥、涵(隧):三宝桥、新生桥、矿务局桥、夜海沟桥、东洲桥;东岗桥、古河桥、演武桥、西舍场桥、三号桥;榆林小桥、靶场桥、老虎台及矿务局地下道。
虽未达到《技规》规定的复测及鉴定年限,但根据设备变化,可随时复测及鉴定。
第14条 桥梁限高防撞装置的设置规定
铁道线路桥梁下有公路通过的,限高低于4.5米应在桥梁两侧设置限高防撞装置及限高牌。
第17条 接触网支柱距线路中心距离低于《技规》要求的地点
第19条 断路器使用单位配备安全备品的规定
断路器使用单位应配置绝缘靴(鞋)、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等安全备品。在合(开)断路器时,操作人员需站在绝缘台上(电务专业人员操作除外)。上述物品由各使用单位向部供应科提报计划,由供应科购进(绝缘台由各单位自备)。新购置的上述安全备品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加贴合格证标签。机电管理部负责每六个月对断路器使用单位配备的安全备品进行一次性能试验。操作人员在作业前,须对安全备品进行仔细检查,若发现有裂纹、漏气等异状时禁止使用。
第20条 在接触网附近灭火的规定
1、接触网附近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通知部行车(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
2、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可在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
3、距接触网带电部分超过4m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水流方向不应向接触网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第22条 专用断路器操作及维修的规定
1、机务段司机负责机车检查专线接触网断路器的操作。
第26条 发现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办法
1.当发现接触网异状时,应立即通知就近值班员或报告行车调度。
2、当确知接触网绝缘损坏时,严禁与其部件相接触。
3、在接触网抢修人员到达之前,将该处加以防护。使人员距已断导线不少于10米范围。无论导线是否已落地,严禁任何人接触导线。
4、如接触网已断导线或其它损坏部件侵入建筑接近界限,则必须根据《技规》的规定,设置停车防护信号加以防护。
5、对吊挂在接触网上的外来飘落物(树木、铁线、绳索等),在专业人员到达前,任何人不得与其接触。
第三章 信号、通讯、照明及行车岗点设备
第32条 信号和信号表示器(《技规》第62条)
我部采用的固定信号机按构造分为:色灯信号机、信号表示器两种。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进站兼通过、进站兼调车、出站、通过、出站兼调车、通过兼调车、进路兼调车、预告、复示、遮断、调车、单显示停车、单显示调车停车及引导信号。
信号表示器分为:进路、道岔、脱轨道岔、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档表示器。
第34条 信号机设置的规定
1、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部批准。
2、列车信号机应设高柱,但因特殊情况而改设矮柱的处所,须经部批准。
第36条 设置拦车信号的规定
为便于车站利用区间调车,利用遮断信号机做拦车信号,设置时距该线信号机的距离不应小于250米,特殊情况除外。
第37条 车载无线设备维护的规定
车载无线设备应随机车检修的同时,由机电管理部负责进行定期维护,保证性能良好,正常使用。
第39条 遇车载无线设备出现故障或被干扰情况的处理
运行中如发现车载无线设备出现故障或被干扰等情况,应立即停车,并改用其它指挥行车的联络方式。
第四章 机车、车辆及其它动力设备
第46条 机车设置保安装置和仪表的规定
机车应设有以下保安装置:快速开关或主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避雷器、安全阀及安全门锁。同时,应安设以下仪表:接触网的电压表、牵引电动机的负载电流表、电阻制动用电压表、控制电压表、各种空气压力仪表及速度表。
上述保安装置和仪表及贮风缸等均应按规程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校对和试验。
第48条 机车出段标准的规定
运用机车在出段前其主要部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走行部、风泵、制动、撒砂、润滑、车钩及引缓冲装置、汽笛、电笛以及各种仪表必须作用良好。
2、机车制动缸鞲鞴行程须达到如下标准:
机型 制动缸鞲鞴行程[毫米]
韶峰150T 90± 20
韶峰100T 90± 20
改造100T 110± 20
3、车钩中心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毫米,标准高度880毫米。
4、轮对
(1)两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 3毫米。
(2)轮箍及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辅板(辐条)轮网无裂痕。
(4)轮缘垂直磨耗高度不得超过18毫米。
(5)轮箍踏面磨耗深度:机车不超过7毫米。
(6)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1毫米,滚动轴承的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毫米。
(7)机车上轮箍踏面上有孔眼,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毫米,深度不超过1毫米。
(8)机车轮缘厚度在距轮缘顶点18毫米处测量为23- 33毫米。
5、受电弓、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车载电源、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等安全保护装置作用必须良好。
6、机车上使用的无线平面调车系统、电能表、速度表及视频监控均应正常工作。
第49条 机车检查及维修保养停留地点的规定
电机车司机需到司机室及高压室顶棚进行检查或处理故障,以及其它需要停电处理机车故障时,须在指定的检修线路停电进行,并按规定采取止轮措施。每班调度员要提前准备好检修线路。
1、指定的检修线路为:工厂站2道;北龙风站3道;老虎台13道;大集站入矿线7道;大朴屯站8道、机务段11道、新线1、2道、古中站6道。
2、电机车司机在上述检修线需作业时,由司机亲自填写作业票并负责架线断路器的断、合工作,现场必须有人监护。
3、两台以上的机车由进检修线的第一合机车司机为架线开关停送电操作负责人,填写作业票,其他司机向第一台机车司机请示上车顶棚检查,检查完毕通知停送电负责人,各车长为监护人。
4、操作断路器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绝缘鞋(靴)和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台上用绝缘拉杆进行操作。操作须按本规则第24条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5.对机车其它部位检查或处理故障时,可不在检修线路进行。检查时亦按规定采取止轮措施。
6、机车司机操作断路器由机电管理部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六章 基本要求
第59条 行车组织原则(《技规》第146~150条)
1、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3、坚持为厂矿服务,搞好路、矿(厂)、部协作的原则。
4、坚持按阶段计划、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的原则。
5、坚持经济运行、挖潜增效的原则。
第60条 行车指挥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1、152条)
我部电铁运输系统划分为三个行车区域,每个管区行车调度员在部总调度室值班主任的领导下组织指挥行车工作。各管区车站的行车工作必须在本管区行车调度指挥下进行,其他任何人无权指挥该管区行车工作。
三个区域的划分为:
东部管区:96站至东舍场以里和油厂地区。
南部管区:西舍场总站至96站及古城子南部地区,96站为东南部管区的分界站。
北部管区:大乙烯、热电、腈纶起南至龙凤间、北干线至机修间;公园至南台间;新生桥至刘通至三宝屯间;刘通至青台子间及东岗至刘山间沿途各行车岗点。东舍场总站为东北部管区分界站,南昌站为南北部管区的分界站。
站间区间、管区和管区衔接车站,无论单线或双线均以接车站负责区间管理。
第八章 编组列车
货运列车编组计划
第76条 火药列车的编组(《技规》第163条)
1、火药列车编组必须严格执行《技规》第163条的规定,如起爆器材与其它爆炸品车辆之间隔离有困难时,应分别挂运。
2、火药列车中编入的火药车辆数不准超过6辆。
3、火药列车中不准编入其它货物车辆(隔离车除外)。
4、火药列车在专用线编组,编成列车后直接发送。
第77条 固定成组列车的编组
固定循环成组列车(油母列车、排弃列车)按机车牵引定数及排弃线或舍场线、折返线有效长或卸车货位长度固定编组辆数。
第78条 始发直达列车的编组
1、各集配站发往大集站的列车,经大集站中转而不出矿的车辆,挂在机车的次位或后部;不出矿与出矿车辆各为一组,不得混编。
2、大集站发往古城子、老虎台的列车,空敞车为一组,重车为一组(敞车以外的空车按重车),空车在机车次位。
3、大集站发往工厂站、大朴屯站方面的列车空重车可混编。
4、大集站直接发往各集配站管内专用线的列车及大集站以外各集配站间开行直达列车,由部计划调度根据生产情况合理组织、安排。
第81条 多台机车连挂及运行的规定
机车连挂不得超过3台,要连接风管。连挂时,由被连挂的乘务员做连接工作。运行时按运行方向最前面机车为主机车。其它机车均按车辆处理,必须关闭重联塞门(ST-60制动机把手放在保压位置)起车前主机车司机要鸣笛,得到回示后做简略试验,确认制动良好后,方可运行。
列车重量、长度的确定及“三超”列车编组
第83条 列车重量的计算(《技规》第170条)
根据车辆现状及本部实际,对车辆换重单位,列车重量做如下规定:
以载重60吨敞车,自重19.2吨,总重为79.2吨为换重单位(1辆),各型机车车辆的总重量与换重单位(79.2吨)的比,得出的比值,称为换重。
列车牵引重量为一列车中所有车辆的换重数相加之和,再与换重单位的乘积即为列车牵引重量。其计算方法为:
1、各型货车的换重按(附表9)计算。
2、整列空路敞车编入列车时,平均每辆换重按0.25计算。
3、整列空罐车编入列车时,平均每辆换重按0.30计算。
第84条 列车长度及线路换算容车数的计算
1、换长:是以前后两钩舌内侧面距离,按11米为换算单位(1辆),各型机车车辆的实际长度与换长单位(11米)的比,得出的比值称换长。
2、列车长度:整列车中机车与车辆换长之和与换长单位相乘之积,称为列车长度。
3、各型车辆的换长按(附表10)计算。
4、鉴于目前实际运用车中60吨四轴敞车(该车实际长度为14.3米)所占比例较大,因此,我部线路换算容车数按14.3米进行计算。
第85条 编组超重列车的规定(《技规》第161条)
1、超过机车牵引定数1辆及以上为超重列车。在编组超重列车时须将实际超出的换重数如实通告司机,经司机及部行车调度员同意,值班主任批准。行车调度安排组织好沿途各站接发超重列车的行车准备,及时开放信号,确保进路畅通。
2、挂有危险品的列车严禁超重。
3、编组超重列车,冬季超重时不得超过夏季牵引定数,夏季超重时不得超过牵引定数的10%,列车换重小数点不足一辆时进为一辆。
4、特殊区段的列车最大牵引重量,经过实际测试后按部下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86条 编组超长列车的规定(《技规》第161条)
列车长度超过始发或终到站到发线有效长的列车为超长列车。在编组超长列车时,经接车站同意,部调度员依据始发、终到站线路占用情况确定。编组超长列车不得超过终到站两条到发线有效长之和。具体的作业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第87条超限列车编组的规定(《技规》第161条)
编入装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为超限列车。其列车编组及运行方式依据货运部门提供的《阔大货物检查记录》(见附件9)有关要求确定。遇有特种车辆(6辆轴及其以上)编挂时,需报告部总调度室,由部总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现场确定列车编组及运行方式。
货运列车中“关门车”的编挂
第90条 始发直达、摘挂列车、小运转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规定
1、始发直达、摘挂列车、小运转列车中“关门车”辆数占现车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2、货运列车“关门车”编挂不符合《技规》第173条规定时,须采取下列措施:
(1)须限速20公里/小时。
(2)编入的“关门车”不准超过3辆;列车尾部不得编挂“关门车”。
(3)严格检查车钩连挂状态。
第91条 固定成组循环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规定
固定成组循环列车(油母及排弃列车),在编组时不准有“关门车”。运用中出现一辆“关门车”时,如符合《技规》第173条规定,且关门车不在列车尾部二辆之内时允许继续运用至该车列检修时处理。否则,须限速20公里/小时运行到前方第一个列检所处理或请求回修。尾车是关门车时应请求救援。
第92条 装载火药车辆不进行关闭自动制动机的规定
1、火药列车中编挂“关门车”必须严格执行
《技规》第173条和本规则第91条的规定。
2、装载火药车辆可不“关门”,但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列车运行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2)部行车调度员做好运行计划,避免列车途中的停车。
(3)司机在操作上掌握列车起、停车速度,避免急起、急停(特殊情况除外)。
(4)装载火药车辆的门窗必须关闭严密。
(5)在始发检查时,必须严格检查自动制动机,确保缓解作用良好。
(6)火药列车只准昼间编发。
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试验及始发检查
第94条 简略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8条)
1、未设列检所的车站列车始发前。
2、小运转列车始发前。
3、固定成组列车每次始发前。
4、工程列车始发前。
第95条 列车始发检查的补充规定
由列车乘务员进行始发检查时,除认真执行《技规》第179条规定外,应对车辆的车梯、车门、重载车辆上铅封、篷布等进行检查确认,发现异常立即告之所在站调度员,按其命令进行后续作业。固定成组列车每班进行一次始发检查。
第96条 装载爆炸品车辆技术检查的规定
装载爆炸品的车辆在送往专用线装车前,由列检所负责技术检查。
第九章调车工作
一般要求
第98条 司机起动机车的规定(《技规》第186条)
司机起车须按规定鸣笛。调车作业时,司机除确认调车信号外,未得到调车员的起动信令时,严禁起动机车。
第99条 调车需越过警冲标进入岔区的规定
在调车作业中,越过警冲标进入岔区时,有调车信号机的按信号机显示进行,未设信号机的按扳道员(未设扳道员的由乘务员)的手信号进行。
第101条 无线平面调车系统使用及管理的规定
使用平面无线电调车设备进行调车作业时,除认真执行《无线平面调车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5)外,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1、平面无线调车设备的手持机故障时,启用备用手持机前,要立即停止使用平调设备,改用手信号;机车控制器故障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平调设备,改用手信号。
2、指挥机车起动、运行必须使用平面无线调车设备的信令,司机按机车控制器的灯显信号进行作业。严禁用通话的方式指挥机车起动、运行。
3、乘务员在车下处理故障时,必须经调车员(车长)同意,同时按下停车信号(手持机上的红色按钮),处理完故障要及时报告调车员(车长),并解锁平调设备。
4、机车待务、乘务员休息时,手持机要定置定位摆放,严禁随意乱放,要面对面对号交接,发现故障要作好记录,区分责任,及时报告。
5、推进运行时,要保持测机信号(“嘟噜、嘟噜')畅通,通话要使用标准用语,要躲过测机信号,严禁用手持机谈论与作业无关的事情。
6、平面无线调车系统只准车站调度员、机车司机、调车员和连结员加入通话。
7、车站要定期集中检查平调设备的使用状态,并作好记录;手持机、电池管理台帐要规范,维修、更换、保养等要及时登记、上帐。
调车作业计划
第102条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7条)
1、调车作业超过三钩的以《调车作业通知单》(格式见附表13)的形式下达给作业人员。
第104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7条)
调车领导人下达调车作业计划后原则上不应变更。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调车领导人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时,须亲自布置给调车指挥人,并向其它参加作业的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必要时,可停止作业传达;参加调车作业人员计划不清不准作业;同时,在调车作业中不准脱离现场和换人。参加调车作业的其他人员严禁擅自变更计划。
2、用对讲机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时,须得到对方复诵,正确后方准作业。
3、在专用线调车时,调车员发现调车作业计划与实际不符,可由调车员根据调车领导人布置的任务自行编制计划,但在作业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情况报告给调车领导人。
第105条 调车员在调车作业中发现错误处理的规定
在调车作业中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向调车领导人及时报告,在得到调车领导人指示后,方可继续作业。
调车作业
第106条 “要道、还道”制度
调车作业有关人员在扳动道岔及作业时,要执行“要道、还道”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要道、还道方法。
单机或牵引运行时,由司机鸣笛要道,推进运行时,由车列前端的调车人员以手信号或徒手要道。
第110条 禁止溜放的线路(《技规》第194条)
除大集站一调解体作业以外,其它地点及作业禁止溜放调车(选煤厂利用坡道溜放作业除外)。
第113条 禁止停留机车车辆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203条)
1、设有道口及桥梁的线路上(运输段除外)。
2、其它禁止停留的线路在《站(段、厂)细》中规定。
第114条 调车作业中车辆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3条)
1、有隔离条件时按《技规》第163条列车隔离规定执行;无隔离条件时,需限速10公里/小时,并随时观察其状态,准备停车。
2、起爆器材与其它爆炸品车辆之间没有隔离条件时,调车作业要分别进行。
第115条危险货物车辆调动的规定
1、禁止挂有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到其它专用线内作业。
2、连挂时必须施行一度停车。
3、应及时取送编发。
第117条 专用线调车作业的有关规定
1、专用线内作业,乘务员严禁站在车梯底层及挂车帮运行。
2、遇专用线安设大门时,机车(列车)进出专用线作业,要在专用线大门前执行“一停再开”制度,确认专用线大门是否开好及固定。
3、须停车检查确认道岔状态及进路方向、线路及货位状态、装卸机械及障碍物、车辆连挂、手闸是否松开、止轮器是否撤除。
4、注意无人看守道口通过行人及车辆动态。
5、送车须送到指定地点,调车中及作业结束后须对停留车辆采取牢固的止轮措施。
6、专用线调车作业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第118条 汛期专用线取送车作业的规定
1、司乘人员要加强了望,注意观察专用线线路、架线等运输设备、设施状态及变化情况,适当降低运行速度。
2、司乘人员在专用线作业时,发现线路、架线等运输设备、设施有异状,应及时通知车站调度员,车站调度员做好记录后及时向部总调度室值班主任报告,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首先停止作业,并立即向车站调度员报告,依指示,采取安全、稳妥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如遇强、急雷雨天气可暂停作业,落下机车受电弓,机车处于坡道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止轮措施,乘务员及时回到机车内或选择适当地点避雨,待稍缓后再行继续作业。如遇到低空雷电较强时,配有手持机联系作业的调车组人员应及时改用手信号灯(旗)进行。
第119条 对区间停电部分调车作业时的规定
如遇特殊情况,需利用区间正线调车而区分架线绝缘另一侧(即邻站方向)接触网已停电时,调车作业计划中必须注明“区间部分停电”字样,并由调车领导人负责当面通知调车员和司机,提醒其注意。机车距区分绝缘器必须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离。同时,施工单位负责在派专人现场区分绝缘器处进行安全防护,防止机车进入无电区。
第123条 调车作业速度的规定
牵引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里/小时;推进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检斤线上衡速度为5~12公里/小时。
第133条 自翻车翻卸作业的有关规定
自翻车的翻卸作业原则应在翻车线上进行。如在其它线路上临时翻卸时,须经线路主管部门同意,生产主任批准后,方准进行。翻卸车时,要严格按《翻车作业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见附件10)执行,并须采取以下措施:
1、翻车时须采取防倾翻措施。
2、收货单位在卸车前,须采取防止线路道床污染的铺垫措施。
3、货位须符合《技规》要求,货物须尽快运出。
4、在取货装车时,严禁破坏路基、道床。
第136条 协助司机瞭望的规定
1、调车作业牵引运行时,原则上司机需保持正面操作。
2、调车作业中,司机必须与乘务员在同一侧操纵机车进行作业,调车员站在司机易于瞭望并且能观察(掌握)连结员作业动态的地点指挥机车作业。
3、调车作业中,司机反向操纵机车牵出作业时,调车员或车站跟车添乘管理人员必须与司机在同一驾驶室内协助司机瞭望另一侧,消除瞭望死角(配备副司机由副司机协助瞭望);司机反向操纵机车挂有车列牵出作业时,连结员必须蹬乘车辆随列车运行,负责转线折回股道时在前方视线;在地面不平坦或有障碍物不便于上下车地点,进行转线调车时,连结员可不蹬乘车辆,在车下瞭望。列车起动前,调车员、司机必须掌握确认连结员动态,严禁盲目起车;运行中,要随时观察连结员的动态,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
4、司机反向操纵机车在股道内稍行移动时,调车员在车下指挥机车作业并协助司机进行瞭望(此时调车员不需要在驾驶室内领车),同时要制止行人(包括施工作业人员)在调车作业区域内行走、逗留。
5、有站、队管理人员跟车添乘时,站、队级管理人员要与司机在同一驾驶室内,协助司机瞭望、提示作业注意事项等。
6、调车作业中,当本车组乘务员不足,不能协助瞭望又无站、队管理人员跟车添乘时,司机必须更换运转台保证正面驾驶。安设机车视频的,司机必须通过视频显示器确认前方进路无行人。
第138条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的规定
1、机车使用铁鞋止轮的规定
(1)运用机车要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只作用良好的铁鞋,并按规定使用。
(2)机务段配属各站机车在检修线进行检查或因故在中间站停留期间,均须实施铁鞋止轮措施,机车止轮措施的采取由本务司机负责。
(3)等待救援的故障机车不论其停留地点是否为平直线路,本务司机均应采取铁鞋止轮措施。
(4)各站机车作业完了,站调应安排其在站内平直线路适当地点停留。如待业机车停留地点为超过1.5%坡道且机车没有制动力时,由司机负责采取铁鞋止轮措施。
(5)机车所停留的地点为坡道时,应在坡道下方一侧实施单鞋铁鞋止轮;无法确定线路坡道时,可在机车两端分别实施。
(6)机车运行至坡道,如遇架线停电或故障时,如经联系确认短时间内仍无法恢复送电或援救机车不能及时到达时,司机可根据主风缸压力情况,向调车员及时汇报,由调车员采取铁鞋止轮措施。
(7)为防止动车时因铁鞋止轮措施漏撤而造成后果,上述止轮措施应本着谁实施谁负责撤除的原则,本务车长与司机对所采取的止轮铁鞋的撤除相互间要进行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动车。
2.停留车辆止轮措施的规定
(3)在超过1.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须严格按《技规》第195条规定执行。摘车时,必须停穏,待采取好防溜措施后,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4)在专用线倒调作业时,所摘车辆应连挂一起,乘务员须对摘下的车辆采取牢固的手闸止轮措施。倒调中如停放的车辆手制动装置作用不良时,可用铁鞋临时采取止轮措施。送入专用线的车辆不能连挂一起时,应分组采取防溜措施。
(5)机务段出动临时机车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随车携带铁鞋。遇有转头或摘解车辆作业时,对所停留车辆必须实行铁鞋止轮措施,如铁鞋不足,可实施手闸止轮措施,但必须确认牢固后方可进行摘车。
第139条 在距尽头线终端10米时调车的规定(《技规》第195条)
在尽头线终端10米内进行调车时,调车员须采取以下措施(牵出线和机车转头线除外):
1、通知司机限速5公里/小时进入。
2、做好车辆的止轮。
3、连挂前要根据车钩伸长量,采取一度停车后再连挂。
第十章行车闭塞
第155条列车采点、报点的规定
1、列车采点
(1)出发时刻:列车向前方开始起动的时刻,如起动后在站内停车,以再开的时刻为准。
(2)到达时刻;列车全部进入接车线停稳后的时刻(超长列车以第一次停车为准)。
(3)通过时刻:以列车前部压过车站的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时刻为准。
(4)特殊情况采点在《站细》中规定。
2、列车报点。各站所值班员须将列车到达、发出、通过的等时刻及时报告部行车调度员,部行车调度员亦要及时收点。
第十一章 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第158条 列车种类及等级的规定(《技规》第223条)
列车种类及等级规定如下:
1、救援列车(为完成救援任务开行的列车)。
2、货运列车:
(1)火药列车。
(2)始发直达列车(各集配站间开行的发送列车及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而由始发站直达至终到的列车)。
(3)固定成组列车(油母及排弃列车)。
(4)小运转列车(各集配站、编组站至专用线间为完成取送车任务开行的货运列车)。
3、工程列车(用于工程、维修施工而开行的列车)。
4、其它列车。
其列车的等级按以上顺序排列,特殊情况按部调度室指令办理。
第159条 列车运行时有关标志的规定
1、列车运行必须标志齐全,无尾车照明列车,在尾部必须揭挂红色标志灯,并安装紧急自动阀和警笛(无翻车管路的除外)。
2、有尾车照明的列车在运行中,如尾车灯熄灭时,要以不超过15公里/小时的速度运行,到车站与行车调度联系,按行车调度指示的地点去处理,处理好了后要及时通知车站请求发车,如果有困难处理不了时,由车长及时到车站联系请求救援。编组列车和作业完了的列车灯线必须完好,因缺线等原因或其它地区连挂列车时,尾灯不亮可运行到检修地点处理。
北部管区开行的列车可暂不执行本规定。
第160条 列车上、下行的规定(《技规》第224条)
1、基本规定:由东向西为上行,即:由工厂站、热电站、平山站向古城子、化工站、三宝屯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采场去舍场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2、特殊区段规定:
(1)大乙烯、热电站向一厂站及工厂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2)一厂站向工厂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3)龙凤站经搭连站向北干线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4)平山站向老虎台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5)北龙凤站南台经三角线向老虎台、东舍场及平山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6)古城子站向大朴屯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7)化工厂站向三宝屯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8)新材站至东岗至油厂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9)古城子至东舍场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10)古城子至古河至西总站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第161条 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27条)
货运列车的允许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装载危险品的列车、排弃油母重列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行经翻车线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翻车线移设后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火药列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列车通过道岔侧向运行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有特定限速要求的区段按特定限速牌指示运行。工程施工车进入施工区间及救援列车进入救援区间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163条 列车乘务员执乘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1.列车牵引运行无副司机时,车长在运行前方司机室副司机座位协助司机瞭望(换班车除外),连结员在列车运行后方司机室负责列车货物装载及车辆运行状态的瞭望。
2、列车牵引运行有副司机时,车长在后方司机室司机座位,瞭望列车货物装载及车辆运行状态。
第165条 “呼唤、应答”制度的规定
副司机或车长协助司机嘹望时,机(列)车运行至信号前方须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即:由司机负责进行确认信号 “呼唤”,协助瞭望信号的副司机或车长经确认信号无误后再行“应答”回示。
第166条列车在关闭的信号机外停车地点的规定
1、列车在关闭的信号机外停车时,应停在便于瞭望的地点,距该线信号机不大于100米处。夜间与雾天不准关闭头灯,并鸣笛要信号。列车反方向行车时,不准越过相邻线路进站信号机的相对处或在该线的防护信号机外停车。按值班员或扳道员显示的准许运行的手信号进站。
2、信号开放后,列车因故不能及时发车时,车长(或司机)应将原因及时报告值班员。
3、列车在开放的信号机前,因故停车后,再行起动前,必须重新确认信号显示状态。
4、如排弃列车包乘组在发车时不掌握到达地点,遇有列车停在两端设有信号机线路时,必须对两端信号机进行瞭望。
接车与发车
第169条 站内正线反方向接车与发车的规定(《技规》第225条)
车站接发车线路原则上按《站细》规定固定使用,但遇特殊情况需要向站内正线反方向接车或由站内正线反方向发车时,其办理方法为:
1、临时性反方向接发列车时,值班员须按行车调度员指示办理;接发客运列车时,值班员亲自或指派胜任人员将变更接发车事宜通知车长或司机。客车乘务员须及时向乘客做好变更站台乘降车的宣传。
2、有计划反方向接发车时,按部行车调度命令执行。
3、固定或图定反方向接发列车按规定要求执行。
4、向站内正线反方向接车,而接车线末端未设停车信号时,须减速运行,防止越过警冲标。
第172条 向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接车的规定
需向有车占用的线路接车时,应使列车在信号机外停车,再使用连结手信号接车,并向乘务员说明原因,注意事项后,方可指示列车进入所接线路。停有机车时,应事先通知该机车司乘人员后方准接车。禁止使用引导信号向有车占用的线路接车。
第173条 使用手信号接发列车的规定
1、使用手信号接发车时,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发车:须站在所发列车出站信号机下;未设信号机站在发车线的左侧,首先显示列车占用股道号码,经司机确认鸣笛回示后,再显示发车信号。当站内只有一列待发列车停留且进出站方向均无其它列车接近时,接发车人员经确认后可站在站内司乘人员易于瞭望辨认的地点,显示发车手信号。
(2)接车:
① 单方向及未设进站信号机的站(所)接车时,站在司乘人员易于瞭望辨认的地,显示接车手信号。
② 多方向同时有两个及其以上列车接近时,必须站在信号机下方,显示接车手信号。
③由反方向接车时,设有信号机的,在信号机处显示接车手信号;未设信号机的,必须站在站界标或正方向进站信号机相对处,显示接车手信号。
2、以手信号接、发列车时,当列车前部越过信号机(无信号机越过显示人)处,即可收回手信号。
3、如复线上下行方向列车同时接近时,在接车时手信号显示之前,应先显示上(下)行线号志。
第174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条)
1、在单线区间及双线反方向越出站界调车时,须经行车调度员的准许,并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越出站界调车时,凭信号机或手信号显示的进行信号。
2、区间有分区的,第一分区空闲即可出站调车,不必通知邻站。利用手信号进行出站调车必须办理闭塞手续。
3、有调车信号机的车站,凭调车信号机显示出站调车。无调车信号的车站,可开放出站信号机出站调车,但必须事先通知乘务员。
4.占用装、翻线调车时,该线路必须空闲,并发给乘务员路签和命令票。
第175条 变更列车、调车进路的规定
1变更接车进路:列车已进入区间时,首先关闭接车方向的信号机,保留原进路,确认列车已停稳后,方可解锁进路并报告行车调度员。
2、变更发车进路:首先关闭发车信号机,保留原进路;通知车长或司机事由后,再取消发车进路,与接车站取消闭塞手续,并报告行车调度员。
3、变更调车进路;首先关闭调车信号机,保留原进路,确认调车机停稳并通知调车指挥人后,方准变更调车进路。
列车区间运行
第176条 区间内准许列车推进运行的规定(《技规》第226条)
1、始发站有转头条件时,需转头后牵引运行。没有转头条件时,按部调度室值班主任(东部、南部为区域行车调度员)指示推进运行(正常作业情况下,在中间站折返不能转头需推进运行时除外)。
2、推进运行时,车长或中转信号人员须时刻注意瞭望前方进路,危及安全时,要向司机显示鸣笛、停车手信号(有手持机的可用手持机发出停车信令),必要时使用安全阀制动。
第177条 列车推进运行限制车数的规定
除大朴屯站~钢厂信号所间(限24辆)列车外,夜间跨区间推进运行时,列车编挂车数要限制在16辆以内(含16辆)。
第179条 跨区间推进运行加挂铁翻车的规定
结合本规则第181条,凡跨区间推进运行(包括推进运行列车前端为棚车、易于串动货物车辆以及前方车辆没有执乘条件时),在推进列车前端必须要加挂一辆空铁翻车,前方乘务员站立在铁翻车内执乘。
各站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列车跨区间推进运行加挂铁翻车具体作业细则,并报安监处、运输生产处备案
第180条 推进运行速度的规定
列车跨区间推进运行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配有尾车并设有司旗车长执乘的列车,跨区间推进运行时,按规定速度运行。
其它有关推进作业的具体办法按各站条件在集配站、接轨站《站细》中规定。
第181条 列车推进运行安装安全阀的规定
列车推进在三辆以上时,前部车辆须安装安全阀、红灯(夜间),有条件的安装警笛。推进运行时,车长或中转信号人员须时刻注意瞭望前方进路,危及安全时及时鸣笛(或向司机显示鸣笛号志),遇有紧急情况时,列车前方负责操纵安全阀的乘务人员须及时、果断实施紧急制动措施。
对安装、操作安全阀或瞭望有困难时,可不安装安全阀,但须通知司机,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安全阀、红灯及警笛由车长保管,车长或其指派连接员使用。
站内调车推进时,可不安装安全阀。
第182条 列车连挂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30条)
1、补机乘务组须配备一名司机和一名车长。
2、补机与本务机车用无线调车设备联系时,摘挂补机作业由补机车长负责;机车无线调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摘挂补机作业由本务机车乘务员负责;摘挂作业后列车须按规定进行简易试风。
3、摘挂补机作业在车站停车进行,具体地点由行车调度员确定。
4、补机连挂时,须接好风管。
5、列车加挂补机推进运行时,列车牵引定数为本务机车牵引定数与推进补机牵引定数之和的90 %。特殊情况,可通过现场区段实际测试进行确定。
第183条 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1、列车严禁无故退行。必须退行时,需经行车调度员同意。区间退行不得越过自动闭塞通过信号机或站界。在装、翻线不得越过电铲。在站内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允许。列车退行越过道口时,必须先鸣笛通知看守人员关闭道口后方可越过道口。
2、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3、在长大下坡道(6%)退行时,必须取得后方站值班员同意,车站值班员应为其准备进路。
4、无线调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且无足够信号中转人员不准退行。
第184条 换班车(通勤车)运行的规定
换班车(通勤车)必须由技术状态良好的客车或棚车组成。不准进入采掘线,进翻车线不准超过翻车房。乘降人员应在运行方一侧上下车,另一侧车门由看车人员加锁,乘车人员禁止进入机车和车长执乘室内,由车长确认乘车人员乘降完毕后,向司机显示手信号指示发车。换班车(通勤车)进入停留线,摘解机车时,由本务机车车长负责止轮工作。由换班车(通勤车)使用单位提供止轮设备,看车人员要保证换班车(通勤车)的设备和标志不丢失,照明设备完好。
第185条 遇雷雨大风天气行车的规定
遇雷雨、大风天气时,等信号的列车应将受电弓落下,运行中的列车司机,确认有危及列车安全时,亦可停车将受电弓落下,如长时间的雷雨天气时,乘务员应对列车施以止轮等措施。
第186条 雾天行车办法的规定
雾天或天气不良不易辨认信号时,牵引列车司机经过雾天停车牌(白牌)时,要减速接近前方信号机,确认是停车信号要立即停车,确认信号显示进行信号时,要鸣笛或用对讲机通知车长继续运行。推进运行时,机车必须在雾天停车牌处停车,由车长确认显示的是进行信号时,要提开紧急制动阀一次,或用对讲设备通知司机发车,车长确认信号是在关闭状态而列车没制动时,应立即提开紧急制动阀并不许关闭,要与司机联系明确后再关闭,运送火矸子的列车或经过较大的曲线时也可按雾天行车办法办理。
列车进入装、翻线透视距离达不到100米时,列车应以15公里/小时的速度运行,达不到50米时,以10公里/小时速度运行。
第187条 机车救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条)
1、列车请求救援后,不得再移动。行车调度要封锁区间,车站要按行车调度命令向封锁区间发出救援机车。救援机车以车站填发的命令票作为占用区间的凭证。
2、救援机车在进入封锁区间之前,值班员须向车长或司机传达调度命令内容,并以进行的手信号指示列车进入封锁区间。
3、救援机车接近被救援列车时要鸣笛,无人接车时要停在被救援列车50米处。故障列车无标志时,该车乘务员应在距列车前50米处接车,并负责救援或补机连挂作业。故障列车修复后,需取消救援时,应先到车站报告行车调度,按车站指示办理。原则上救援机车应由下坡道往上挂救援,必须由上坡道挂救援时,被救援列车应做好止轮措施。
4、救援机车连挂被救援的列车时,由被救援的列车乘务员做连挂工作,挂有救援的列车,机车在同一端时,由本务车长执乘。机车不在同一端时,由救援的机车车长(救援机车无车长时,由本务车长)在被救援机车上执乘,发现前方有危及行车安全时,要立即通知司机采取非常制动措施,立即停车。救援和被救援机车运转台在同侧时,车长应将手信号灯旗交付给被救援机车司机,由司机执行车长职务负责指挥机列车运行。被救援机车一般按车辆处理,但运行在坡道上救援机车有困难时,被救援的机车有部份主电机能正常工作时,应依救援机车司机的要求,或主动协助救援机车一起工作,运行过坡道,不得再度请求救援。
第188条 列车在翻车线运行的规定
列车进出翻车线,在翻车房停车牌处必须停车,待翻车人员上下车后再发车,列车车长在翻车房处与翻车工交接,由翻车人员指挥列车进入翻车地点。凡牵引列车去电铲排弃线翻车时,列车运行到14辆机车停车位置标前停车,由翻车工下车步行引车至翻车地点,然后进行翻车。14辆机车停车位置标前50米以外翻车作业不限机向,翻车地点中心距14辆机车停车位置标(来车方向)小于50米时,仅限列车推进翻卸,由翻车工与区域行车调度联系。翻车地点距路端线路曲线半径小于120米,由工务段(队)负责通知区域行车调度并仅限列车推进作业。翻车作业时,翻车工负责给翻车阀和观察三个抑制肘,车长负责本侧的两个抑制肘,任何一方发现不开门时,应立即排气停止翻车,采取措施翻车。翻车过程中,因压帮不定位时,由翻车人员指挥列车移动,移动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路端翻车时,由工务段在路端14辆处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标,列车必须推进进入翻车线。司机应按机车停车位置标停车,翻车作业完了,翻车工与车长交接,由车长指挥列车运行。
第191条 破损、定检车辆运送的规定
1、破损、定检车辆的扣修由列检人员提出,总调度室机车调度负责确定停放地点并组织运送。
2、对事故、故障及扣修车辆在车站停留不得超过24小时。
3、回送破损车辆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门车”须单机挂运时,每次不得超过3辆,其连接部分须采取捆绑措施;超过3辆以上时,须采取二台机车前后“夹运”的运输方式。双机夹运时,编挂车数为:150吨电机车夹挂不得超过10辆;100吨电机车夹挂不得超过5辆。由吨位不同的机车夹送时,不得超过8辆,且吨位大的机车为主机车。利用蒸汽机车与电机车夹运时,在有接触网区段运行时由电机车为主机车,无接触网时蒸汽机车为主机车。编组扫除车时,一次最多连挂12辆,其中,“关门车”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并应由双机夹挂运送。
(2)特殊故障车的回送:如连接器、走行部严重破损不宜挂运时,应由车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确定回送方案,或采取押运、限速等具体措施。
(3)对破损严重的机车或车辆不能编入列车的可采取双机夹挂及安排专业人员押送等可靠安全措施进行运至检修中心。
第193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6条)
1、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鸣笛通知车长,必要时应采取止轮措施,尾部参加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下车,必须下车时,车长应提开紧急制动阀并不得关闭。列车再起动时,司机应确认紧急制动阀已关闭和车长或领车人员发出的允许运行信号方准发车。
2、列车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15分钟内仍不能恢复正常时,须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已发出请求救援报告后,列车不准再行移动。
救援机车的连挂、检查出发运行由本务车长指挥,特殊情况按部行车调度员的指示办理。
机车、客车的空气压缩机有一台故障无法修复时,准许继续运行到指定站;排弃列车停止翻卸作业,再按部调度员的指示办理。
对列车防护距离按本则第200条规定执行。
第194条 防止机车定点起车烧断架线的规定
1、机车在始发站升起受电弓前,司机要将补助电机开关置于断位,方可升起受电弓。
2、机车在升起受电弓时,司机要检查受电弓与架线接触情况,如发生异常要立即落下受电弓,并及时向部总调度室机调汇报。
3、电机车如经常在某一固定线路区域停车或作业时,应适当变换停车地点,以避免经常在一点起车。
4、同机在操作时要逐级投入电阶,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严禁电机空转;在中间站停车时,回电阶要将逆转把手定位。
第198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时防护的规定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时,以移动停车信号牌或防护员进行防护均可。其防护距离及防护要求严格按《技规》第268条执行。
第十二章 铁路道口
第206条 道口限高警示标志设置的规定
电务负责在电气线路平交道口处设置限高警示标志。
第207条 对道口看守的要求
1、注意道口车辆、行人动态,出现堵塞时及时疏通。
2、随时注意道口情况,当接到来车预告后,立即手持信号工具进入操作岗位,及时关闭道口(有四根栏杆的要先关进路,后关出路,连动的除外)。站内道口设有信号承认按钮的要及时按下承认按钮。
3、关闭道口后并确认道口无障碍时,向司机显示通过道口号志,并监视列车运行状态。
4、开放道口前,须确认列车完全通过道口后(复线时须确认邻线均无列车时),方准进行。
5、保持道口槽及环境的整洁,负责对设备、备品的看护;遇有损(破)坏道口设备、设施时,须记下车号,向责任者索取承认书,并向值班员报告。
6道口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须立即报告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7、遇道口自动信号长时间显示禁止信号,警铃鸣响时,道口员应及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如无列车接近道口时,应将道口开放;如有列车要通过道口时,车站值班员应先通知道口员将道口关闭。
8、道口员发现道口自动信号、报警设备不起作用而有列车进入道口接近区段时,除及时进行防护外,并通知车站值班员。
第208条 无人看守道口的维护
专用线签订道口维护协议以外的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的维护和清扫由工务负责。
第210条 道口遮断信号的使用规定
1、道口遮断防护信号机平时无显示,对行进的列车不起作用。当道口发生机动车辆故障、阻塞无法及时疏导及放杆或其它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道口工可及时按下道口控制盘上的遮断信号机按钮。信号机均显示红色灯光,阻止列车驶入道口。待危急情况解除,道口杆均已放下后方可将遮断防护信号解除。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三章 固定信号机
第212条 预告、复示信号机无显示及各种信号表示器故障的规定
1、预告信号机不着灯时,视为主体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允许越过该信号机运行到主体信号机并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
2、出站信号机的复示信号机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但客运列车须按复示信号机显示的绿色灯光发车。该信号机因故不能显示时,值班员或由指定人员以口头通知司机、运转车长,并凭出站信号机的显示发车;货运列车或其它列车,越过无显示的复示信号机时,凭出站信号机的显示运行。
3、发车表示器故障,车站值班员用手信号显示发车。
4、调车表示器故障时,按调车员平面无线调车设备信令(手持机故障时为手信号)作业。
第213条 进站、进路、出站和通过信号机兼作调车信号规定
进站、进路、出站和通过信号机兼作调车信号时,显示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第214条 单显示信号机作用
单显示停车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时,禁止列车和调车作业越过该信号机;单显示调车信号机显示兰色灯光时,禁止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第215条 装、翻车信号机的显示
一个黄色灯光:向前移动。
一个白色灯光:向后移动。
一黄、一白色灯光:装、翻车完了。
灯光熄灭·停车。
第216条 臂板信号机的显示
1、推进运行,昼间臂板下斜成45度角,夜间为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
2、推进减速运行,昼间臂板下垂与机柱重叠,夜间为黄色灯光,允许列车减速运行,牵引运行时准许列车按规定减速运行。
3、停车,昼间臂板置于水平位置,夜间为红色灯光。
4、推进运行向司机显示地面信号机开通,将臂板下斜与机柱重叠数次后将臂板置于下斜45度,夜间为绿黄色交替显示数次后置于绿色灯光。
5、臂板信号机停止使用时,昼间臂板置于水平位置,夜间灯光熄灭,然后以手信号指挥列车运行。
第217条 雾天行车机车停车位置牌的设置规定
雾天停车牌由运输段安设,应设在距主体信号机250米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
第218条 道岔表示器显示方式的规定
道岔表示器显示灯光时,表示道岔密贴。调车作业时当表示器显示白色灯光时,表示道岔向直股开道;显示黄色灯光时,表示道岔向曲股开道;无显示按未安装表示器的道岔办理。
第十四章 手信号显示
第219条 各种手信号使用的规定
值班员、扳道员及调车员使用红、绿色旗,红、绿、白色灯光;连结员使用红、白色灯光;道口工使用红、黄旗和红、白色灯光;道口兼扳道执行扳道工作时,使用红、绿旗和红、白、绿灯光。
第220条 摘车手信号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在胸前交叉摆动(摘车距机头辆数加股道号志数)。
夜间:红色灯光高举上下小动(摘车距机头辆数加股道号志数)。
第221条 要求司机鸣笛手信号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直立(或徒手)上举下移数次。
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举下移数次。
第222条 指示列车通过道口的手信号
昼间:右手持拢起的黄色手信号旗高举,左手持拢起的红色手信号旗下垂。
夜间:白色灯光高举点动。
司机见到此号志后须鸣笛回示。
第223条 道岔开通手信号显示方式
昼间:拢起的红绿手信号旗,红旗在内,绿旗在外卷起高举点动3次。
夜间:白色手信号灯高举点动3次。
第224条 上下行线的手信号显示方式
士行线:
昼间:左手持拢起的红色手信号旗平伸,右手持拢起的绿色手信号旗向上90度摆动。
夜间:白色灯光胸前锯齿形向上。
下行线:
昼间:左手持拢起的红色手信号旗平伸,右手持拢起的绿色手信号旗向下90度摆动。
夜间:白色灯光高举锯齿形向下。
第十五章 听觉信号
第225条机车、轨道车鸣笛鸣示方式的规定(补充《技规》第330条)
1、机车运行曲线、鸣笛标、行人施工地点、黄色信号、引导信号、天气不良的,鸣一长声(— )。
2电机车准备升起受电弓,鸣一长声(— )。
3、接触网停电时,一短二长声(·—— )。
4、推土犁与机车联系信号:
(1)停车为一长声(— )。
(2)推进为一长一短声(—· )。
(3)退行为三长声(——— )。
(4)作业完了为四长声(———— ) 。
第十六章 线路、信号及列车标志安设及维护的规定
第226条 线路及信号标志安设及维护的规定(《技规》第326、327条)
1、工务部门:
(1)线路标志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等。
(2)信号标志,警冲标、站界标、司机鸣笛标、作业标、减速地点标、机车停车位置标、雾天机车停车位置标、车档、道口警告标、道口栏木警告标。
2、电务部门:接触网终点标、馈电区间标、更换受电弓标、常设停车信号牌(灯)、特设信号绝缘标等。
工务及电务要加强对上述标志的检查、维修管理,如有损坏、丢失,应立即更换、补齐。
第227条 设置车挡表示器的规定
凡线路的尽头线(安全线、避难线除外)均应设车挡及车挡表示器(反光红牌),由工务段负贵安设和维修。
第四编 行车作业环境及对运输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七章 行车作业环境
第228条 行车作业环境管理
1、行车作业岗点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应保持整洁,做到定置定位管理,设备设施(含岗点包保责任区域的道床保洁、碴石摆放)维护到位。
2、站内线路间不得堆放工具、钢轨、轨枕、电柱及其它有碍行车作业的物品(施工时除外)。
3、调车作业场所,须保持平坦,上下车地点无积水、杂草、无冰雪覆盖。线路维修部门应经常检查,发现障碍及时处理。
4、在区间内线路两旁堆放的材料,应距钢轨头部外侧1.5米以外,须堆放牢固,防止塌落。
第十八章 对运输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229条 对运输工作人员线路行走的有关要求
1、禁止在线路上和机车车辆下坐卧。
2、原则上不准站在邻线作业。特殊情况,站在邻线作业时必须注意线路两端的机车车辆移动状态。
3、因工作需要必须穿越于站场所有人员首先在确认行进前方没有来往车辆的前提下,必须行走于站方设置的安全通道。
4、通过每条线路时,必须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在行进中坚持成纵列行走的规定。
5、司乘人员出乘、收乘及交接班检查、维护保养机车时,必须列队。遇有中途工作需要单独回乘时,必须报告本车组安全负责人,并由安全负责人对单独回乘人员进行安全提示。
第230条 事故报告与处理
1、凡本部发生的人身伤害、行车、机电、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以及对电铁运输生产可能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事故,由各发生事故单位的调度或负责人通过现场人员了解情况,在发生事故10分钟之内将事故概况口头报告部总调度室(发生重大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口头报告部总调度室)。部总调度室负责做好事故概况记录(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经过、已经造成伤亡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3)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已经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措施(建议)。(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和报告时间。(7)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各类较大事故)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单位口头逐级上报事故概况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起到向部总调度室报告完毕,时间必须在15分钟之内;部总调度室、部安监处必须在接到事故报告15分钟之内口头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集团公司安监局)。
5、未导致人身伤害的事故以及各类较大以下(须及时上报)的事故,接事故报告的部总调度室、部安监处必须自事故发生时间起2小时之内按程序报告完毕。
6、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将受伤人员迅速送往集团公司总医院进行抢救,如果受伤员工伤势过重,可以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231条 对行车作业人员的其它要求
1、行车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的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主要指视觉、听觉、语言障碍及神经系统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穿戴劳动保护的规定
(1)在工作岗位上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行车有关人员和经常在铁路线路及其附近工作人员,禁止穿戴红、绿、衣帽;禁戴有色眼镜;禁穿带跟鞋或前后露脚的鞋及带钉子鞋;冬季禁戴无孔棉帽。客运人员工作中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配戴胸(臂)章。
(2)凡从事电铁线路上作业的相关人员在现场作业或行车时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规定。
(3)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检测和更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7、行车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盯防重点区域和现场盯防的具体位置的规定:
(1)行车单位的技、安人员和队级管理人员(露天运输段的带班排长)要在车间领导的安排下跟车进行作业盯防。
(2)凡是站场内进行的调车作业,跟车盯防监管的管理人员必须下车在站场内的安全区域进行盯防作业。
(3)遇必须进行反面操作牵引运行的调车作业时,跟车盯防监管的管理人员要严格监督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4)跟车盯防监管人员必须将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地段和专用线取送作业作为盯防监管工作的重点,严格检查监管运行速度、鸣笛、作业复唱等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5)对安全盯防监管范围内本部员工及部外人员执行线路行走规定情况进行安全盯防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负有制止、劝阻、疏导、报告、处罚的责任。
8、行车单位安全联管联责的规定:
(1)外站机车到本站管内作业时,车间负安全联管联责工作责任,必须向外站机车乘务组人员提示作业区域内安全状态、特点及注意事项。外站机车作业组人员必须积极与作业站方联系,了解掌握安全事项,严格遵守作业站的安全规章制度。
(2)交接班作业时,交班人员要认真观察接班人员精神状态,发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向车间领导汇报。
附件5:
运输部机车视频监控系统及无线平面调车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部机车视频监控系统、无线平面调车系统使用及维护保养,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无线平面调车系统的安全使用,特做如下规定。
一、机车视频监控系统
(一)机车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1、机车视频监控只作为司机反向牵引运行时辅助瞭望设备。司机在反向牵引运行启动机车前,必须到同一运转室的车长侧确认信号显示状态和线路状态后方可启动;严禁司乘人员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确认进路和信号显示状态,必须按现场作业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2、未经部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更改、移动、拆卸机车视频监控系统中的任意部件和安装位置,禁止司机以外人员触碰显示器及摄像头。
3、交接班时要在机车上对机车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面对面交接,并且共同进行检查、确认,填记好交接班日志,如交接不清,追究当班责任。
4、机车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部主管部门(由车间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向机电管理部,夜间向部机调)报告,并说明故障原因、部位及现象。
5、机车视频监控系统由当班司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显示器架安装牢固、接线端螺丝紧固,显示器外部清洁无灰尘、油渍。
(二)考核办法
1、司机在连挂车辆作业时,利用机车视频监控系统的显示器进行操作者,按违章处理。
2、私自更改、移动、拆卸机车视频监控系统中的任意部件和安装位置及司机以外人员触碰显示器及摄像头,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3交接班时不在机车上对机车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面对面交接,不共同进行检查、确认,或错、漏填写交接班日志和交接不清,对交接班司机每人各罚款100元。
4、利用机车视频监控系统的显示器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并且机车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及时向部主管部门报告,不说明故障原因、部位及现象,对当班司机及有关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5、由于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机车视频监控系统,按违章处理并按价赔偿。
二、无线平面调车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无线平面调车设备在我部的投入使用情况,为加强无线平面调车设备的管理,确保无线调车设备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人员(司机、车长、连结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同时,车站必须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禁止用无线调车电台谈论涉及本企业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调车作业前,调车长组织调车组人员(包括司机)共同检查确认无线调车设备良好后,方可调车作业。
第七条 使用无线电台调车作业时,调车长的信号旗(灯)放在司机室内备用。夜间乘务员必须持灯作业。当无线调车设备不良时,改用手信号旗(灯)进行作业。
第八条 使用无线平面调车设备进行调车作业,必须做到信号准确,用语标准,吐字清晰。司机收到调车长发出的指令信号后,要鸣笛回示。
第九条 使用无线平面调车设备调车时,必须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指令、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但在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有权发出停车信号,司机接到停车指令后立即停车,有关人员要报告停车原因。
第十条 使用无线平面调车设备调车时,对于无线平面调车系统未编入的信号及有关的调车联系,仍需采用通话辅助联系,要求用语简练、清晰,有关人员听到后要回答“明白”或“好”,司机起动车必须按机车信号控制器显示的进行信号,否则,严禁起动车(牵引车辆运行时,机车起动车后信号关闭)。
第十一条 调车作业联系通话标准用语为:十车,五车,三车,连挂注意,连挂,连挂好了,连续连挂,前进,后退,溜放,前进连挂(按机车方向为准),后退再挂(按机车方向为准),鸣笛,停车,减速,前进稍动,后退稍动,压钩、加快、试拉好了,X道开通。
第十二条 使用无线电台调车,调车人员应站在调车机司机一侧作业(特殊情况除外),调车长不准在机车司机室内用电台指挥作业。
第十五条 作业时,平调设备要保持工作状态,不得随意关机、切断电源,做到有叫必应;使用中遇有雨天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对手持机加戴防雨套;否则,造成影响作业以及不良后果,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要爱护平调设备,不准将手持机带出工作场所,不准转借他人,平面设备损坏或丢失,视情节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平调设备故障时(包括机控台与乘务员手持机联系中断),应先停车,查明原因;在确认设备无法使用时,司乘人员要互相通告,调车长报告车站调度员,然后通知所有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改用手信号指挥作业,不得以通话代替信号指挥作业。
第十九条 各站要配备专人负责手持机电池的充电;日常手持机电池的更换必须在低电量报警的情况下进行;电池的充电、放电及充电器维护保养,要严格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随意更换,缩短电池的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 调车机车入厂检修时,顶替的机车由车站本务司机负责调到相应的频率。
附件10:
翻车作业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注意事项
1、在始发前,须认真检查翻车操作阀是否恢复定位,在确认无误后,方可打开机车的翻车气管的折角塞门,向翻车气缸里送气(但非固定成组的排弃列车,在未到翻车地点时,不得向翻车气缸送气)。
4、车上有人扫车或处理障碍物时,不得停止向翻车风缸送风。
5、翻车埋道时,不得移动车辆;压帮时,经检查无脱轨危险,可缓慢移动,待列车越过翻卸地点,自翻车恢复定位后,再驶出翻车线。附件13:
电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需要进行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二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危险货物品名》附后。
第三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企业专用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定期进行消防和救护演习,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四条:办理危险货物装卸的专用线必须具有上级消防安全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运输手续。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固定专用线,需办理专用线共用时,需由运输部主管主任批准。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要经常性地检查办理危险货物装卸车的专用线及运行经路,保证危险货物列车安全运行。
第三章 装卸作业
第十一条:装运危险货物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符合罐车使用范围的应使用罐车。
第四章 危险货物车辆检查
第十三条:装载爆炸品的车辆在送往专用线装车前,由列检所负责进行技术检查。
第十四条: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专用线取送作业前或发车前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态完好,车门、窗、罐车上盖、阀门关闭,无泄露,否则,不得挂运。
第五章 站内停留及调车
第十五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在站内停留时,要停留在固定线路上;如无固定线路时,车站调度员或值班员要在揭示板上记明危险货物车辆停留位置,在作业中要严格掌握,并采取牢固的止轮措施。
第十六条:线路上停有爆炸品种和一级易燃液体货物的车辆,应与有明火地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十七: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对停留危险货物车辆的线路,严禁进行溜放作业。
第十八条:调动危险货物车辆时,有隔离条件的要按规定进行隔离;无隔离条件时,需限速10公里/小时,并随时观察其动态,准备停车,连挂时必须施行一度停车。
第十九条:对危险货物车辆要及时安排取送、编发,减少在站内停留时间。
第七章 专用线取送、编组及列车运行
第二十二条: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在专用线取送和编入列车时,必须按规定用不少于一辆空车或一般货物的车辆与电机车进行隔离,起爆器材与爆炸品车辆之间隔离车不少于3辆。
第二十三条:禁止挂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到其它专用线作业。
第二十四条:对装载爆炸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由装车地点始发直达终到站的运输办法,并只限昼间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编挂有危险货物的列车(含专用线取送的小运转列车)严禁超轴运行。
第二十六条:挂有危险货物的列车要严格按规定速度运行。(1)干线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2)通过侧向道岔速度、推进运行及专用线内运行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3)限速区段要严格按限制速度运行。
第二十七条:挂有危险货物的列车在运行中,司乘人员要在规定位置执乘,认真了望列车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第二十八条:部调度室要掌握和监视危险货物列车的运行情况,并为危险货物列车的运行创造条件,全程跟踪危险货物列车运行。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列车运行要有队级以上领导添乘,运输过程中发生颠覆、泄露、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有关司乘人员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同时车长要立即向部总调度室报告。当遇有影响范围大,对运输生产、人员、设备构成较大威胁并波及周边地区的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临线列车运行,同时向部领导、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有关部门要立即一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我部常见危险货物品名表
1、爆炸品点火器材 导火索(导火线)、点火绳
起爆器材 导爆索(导爆线)、雷管(爆管、起爆管)
炸药及爆炸性药品 三硝基甲苯(TNT)、黑火药、雷汞、高氯酸、硝化甘油、硝酸铵、硝铵炸药、三硝基苯酚(苦味酸)
其他爆炸品鞭炮类、火炬信号、子弹、各类弹药
2、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有毒气体 氯气、煤气、氨气、乙烷、丙烷、正(异)丁烷、磷化氢、硫化氢、一氧化碳
易燃气体 氢气、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甲烷(沼气、天然气)、液化气、石油气、液态烃、乙炔、甲胺
助燃气体 氧气、一氧化二氮
不燃气体 氩气、氮气、氦气、二氧化碳、灭火器
3、易燃液体 一级易燃液体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烯轻油、原油、航煤、苯类、甲醇类、乙醇类、甲基乙基酮、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丙酮、乙(丙)腈、丙烯腈、助染剂、单乙醇胺、已烷、环氧丙烷、芳烃、甲(乙)醚
二级易燃液体 煤油(火油)、柴油、油漆类、煤焦油、丙苯、白油、液蜡(一蜡)、燃料油、焦油、胶水、松油、松香水、沥青类
4、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
遇湿易燃
物品 一级易燃固体 红磷、二硝基苯
二级易燃固体 硫磺(膨润硫)、樟脑、粗萘
一级自燃物品 黄磷、白磷、三乙基铝、麻制品(含油5%以上)
二级自燃物品 油布、湿棉、油纸及其制品、活性炭
一级遇水易燃物品 金属钠、金属钾、氢化钠、氢化钾、氢化钙、炭化钙(电石)
二级遇水易燃物品 金属钙、锌粉
5、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 一级无机氧化剂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氯酸铵、锰酸、过氧化二异丙苯、亚硝酸盐、亚氯酸盐
二级无机氧化剂 亚氯酸钠、氧化银、铬酸、碘酸、二氧化铝
有机过氧化物 硝酸胍、过苯甲酸
6、毒害品
感染性物品 无机剧毒品氰化物、砷
有机剧毒品硫酸二甲脂、马饯子碱类
无机有毒品硒粉、水银
有机有毒品四氯化碳、敌百虫等农药、敌敌畏、煤焦沥青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 钻-60、镭-226低比放射性物质 铀矿石、天然钍
低水平固体放射性物质以水泥粘合固化的放射性废物
带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和工业制品 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或仪表
可裂变物质 铀-235、钚-238
8、腐蚀品 一级无机酸性腐蚀物品硝酸、溴水、硫酸、三氧化铝、四氯化钛
一级有机酸性腐蚀物品甲酸、苯磺酰氯
二级无机酸性腐蚀物品盐酸、磷酸、烯酸、醋酸、废硝酸、废硫酸、淤渣硫酸
二级有机酸性腐蚀物品冰醋酸、硫代乙醇酸碱性腐蚀物品 氢氧化钠(液碱、烧碱、纯碱、苛性钠)、氢氧化铵(氨水)、氧化钙(石灰、生石灰)
其他腐蚀物品 漂白粉、苯酚(酚、碳酸)、工业芬、粗蒽、洗涤油